对话“赛先生”:科学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20:40:54

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强世功以为三位一体的国家主席领导体制雏形在新中国建国初级就已形成---党、军、政权三权都曾集中于毛泽东一身。此外,强世功反驳了蔡定剑与张千帆所提出的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观点 (Jiang 17),在这一点上我与他的看法是一致的(e.g., Backer, Larry Catá, The Rule of Law,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Ideological Campaigns: Sange Daibiao (the 'Three Represents'),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Modern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16, No. 1, 2006)。

对话“赛先生”:科学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我之前也对宪政体制的形式主义进行过类似的讨论 (Backer, Larry Catá, From Constitution to Constitutionalism: A Global Framework for Legitimate Public Power Systems, September 22, 2008. Penn State Law Review, Vol. 113, No. 3, 2009)。虽然在中国目前发展阶段国家政治权利最高层需要通过三位一体制度保持稳定,然而权利过度集中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影响稳定的因素。因此,理解中国的宪政秩序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所以说,中国宪法可以理解为为在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框架之下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e.g., Larry Catá Backer, Thoughts on Emerging Trend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Thought on the Eve of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Law at the End of the Day, November 6, 2012)。此外,强世功认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包含在了中国成文宪法之内,所以,全国人大的橡皮图章功能是在国家行政框架内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正当化(Jiang, 22)。

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问题上,强世功引用了毛泽东所提出的两个积极性来解释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路线---即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Jiang 34-39)。宪政制度是一种超越政府的意识形态体现,而中国共产党即为中国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模式的成文宪法了凝固成了一种国际宪政意识形态。

一个国家的宪政性质一部分上取决于那个国家政府机构的创建背景。这种制度的基础可以从不成文宪法(或更确切地说是中国共产党党章)里找到。第二,强世功认为两个积极性体现了一种对成文宪法解释的原则---即不被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无论是哪一个宪法模式,现代宪政体系的形式化的作用是为了维护体制内外的政法秩序,而形式主义在保持组织与个人的最低要求以及维护它们的各项实质性权利上是不可缺少的。

这种书面与实践之间的分歧导致了西方学术界对中国宪政体制合法性的批评。他强调了在CCP的民主集中制在展政治路线上与官僚行政制度的区别,前者为CCP的权限,而后者则属于国家机器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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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中国在共产主义革命后的新政府并不是通过制定宪法而产生的。群众路线的宪法原则则意味着CCP必须构建一个为人民的政府(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而这个以人民为本的政府需要通过颁布成文宪法来完成。强世功认为商量办事的不成文宪政原则很好地结合了CCP的群众路线与官僚行政体制,使两个积极性得到跟好的发挥(Jiang 36-37)。不过,我可能会尝试用不同的角度理解这中国宪政的基础。

强世功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也提到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宪政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Jiang 30)。自1990年代以来,一种结合党权,政权,与军权为一体的中国最高领导人体制在逐渐形成---即中国的国家主席同时也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这种模式是建立在成文和不成文宪法相互作用之上,将政治机构与行政管理机器有效地连接起来,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实际宪法秩序。中国的成文宪法丛书面上阐述了宪法原则,并构建了人民政府,但是从根本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文件本身并不是宪法权利的赋予者。

强世功教授从"两个积极性"学说出发,提供了四个宪法观点。相较于成文宪法,强世功认为宪法惯例的约束力更加需要政治精英之间形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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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共产党被限制在走群众路线宪政规范内,这个规范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思想谱系之上。相反地,强世功强调我们应该讲成文与非成文宪法都视为当代政治体系中重要的概念,而宪政体制则是着两种宪法模式的合成体。

强世功认为这个以共产党为首的多党合作政治秩序是中国宪政体制的基础,而后来制定的成文宪法则是在已有的宪政基础上运行的,因此之后的成文宪法并没有推翻之间的权利秩序。这种规范与实际的背离导致很多人指控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真正发挥其宪法职能,而是一个摆设性的"橡皮图章议会" (Jiang 28)。强世功对宪法形式主义的批判也标示了他对中国宪政体制研究项目的起点—即脱离西方意识形态的偏见,避免拘泥于形式主义,将书面与惯例向结合,从实践中去寻一个超越文本的真实中国宪法。群众路线即是党的政治路线,党的政治路线即是中国的宪法原则,而国家机构则是宪法原则的实质体现。进入专题: 宪法 。强世功教授最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宪政体制的文章,《Written and Unwritten Constitutions: A New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China (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Modern China 36(1):12-46 (2010). 以下是这篇文章的摘要:(批评过去30年以来中国宪政研究的形式主义局限性,本文从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之间的背离问题入手,提出了从实践历史角度来理解中国宪政秩序的新思路。

在中国宪法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上,我也同样与强世功教授意见一致。强世功教授从宪"不成文宪法"的法理学基础前提出发,提出在20世纪下半叶精制而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分是一种虚假的区别。

(Jiang, 13) 宪政形式主义并不是西方国家独有的问题,前苏联的世界宪政理念同样受到了形式主义的影响 (Jiang 15)。随着时代变迁,这个体制也在不断地根据实践自我完善,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制。

我们可以看到,如何处理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宪政的一个核心问题。但是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新中国政府在文本宪法前就已经形成,那么1954年所制定的文本宪法的意义何在?如果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宪政体制的基础的话,之后的文本宪法为何又建立一个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首的宪政秩序?强世功教授认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协商机制虽然代表了人民主权,但是依赖人民民主专政的主权仍然需要进一步制度化,原有的基本政治秩序需要通过文本宪法的制定而形式化、常规化,行政化。

(See, also Backer, Larry Catá, A Constitutional Court for China with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the Institutional Role of the CCP --43(3) Suffolk Law Review 593-624 (2010). ) 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强世功试图采取一种批判性的但非意识形态性的方式去论述中国的宪政问题。强世功所主张的成文—不成文二分法必须遵循一个不成文的宪法必须包围着正式的书面宪法,而这两种宪法模式的总和构建了一个合法的正常国家秩序。强世功以为三位一体的国家主席领导体制雏形在新中国建国初级就已形成---党、军、政权三权都曾集中于毛泽东一身。此外,强世功反驳了蔡定剑与张千帆所提出的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观点 (Jiang 17),在这一点上我与他的看法是一致的(e.g., Backer, Larry Catá, The Rule of Law,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Ideological Campaigns: Sange Daibiao (the 'Three Represents'),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Modern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16, No. 1, 2006)。

我之前也对宪政体制的形式主义进行过类似的讨论 (Backer, Larry Catá, From Constitution to Constitutionalism: A Global Framework for Legitimate Public Power Systems, September 22, 2008. Penn State Law Review, Vol. 113, No. 3, 2009)。虽然在中国目前发展阶段国家政治权利最高层需要通过三位一体制度保持稳定,然而权利过度集中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影响稳定的因素。

因此,理解中国的宪政秩序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所以说,中国宪法可以理解为为在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框架之下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e.g., Larry Catá Backer, Thoughts on Emerging Trend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Thought on the Eve of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Law at the End of the Day, November 6, 2012)。

此外,强世功认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包含在了中国成文宪法之内,所以,全国人大的橡皮图章功能是在国家行政框架内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正当化(Jiang, 22)。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问题上,强世功引用了毛泽东所提出的两个积极性来解释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路线---即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Jiang 34-39)。

宪政制度是一种超越政府的意识形态体现,而中国共产党即为中国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而由CCP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建设工作又需要通过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更好地实现(Jiang 34)。党的政治主权在法律上必须得到全国人大的承认才可以成为国家主权(This indicates that the people must exercise sovereignty under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at the Party's leadership must be in line with the written constitution; and that since the written constitution establishes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Party's political sovereignty (zhengzhi zhuquan) must be legally recognized by the NCP before it becomes state sovereignty (guojia zhuquan) (Jiang 24)。中国的宪政体制虽然不能简单地复制西方,但中国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努力作出对的国际宪法讨论的贡献,以曾强中国在国际宪政思想中的话语权。

(e.g., Backer, Larry Catá, The Rule of Law,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Ideological Campaigns: Sange Daibiao (the 'Three Represents'),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Modern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16, No. 1, 2006)。强世功教授将共产党党领导的及多党合作体制视为实质性的政治决策的基础,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审查和批准这些决定,从而给予政治决策成文宪法所要求的合法性。

就像他所说的,后革命中国的宪法发展过程也同样与全球宪政意识的兴起有密切的联系 (Jiang 15)。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虽然都是革命的产物,但是两国的开国政权是在不同的政治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无论强宪法文本主义从多大程度上导致了集权政权的不合法化,强世功教授所提出的宪政国际化现象以及其深远的影响是难以否认的。这种宪法原则意味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划分有一定的灵活性,地方可以再不破坏统一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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